现场检査制度,是指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深入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对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査,如检査“三同时”的执行情况、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转情况等等,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制度。
在中国,1984年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这一制度,从而将其制度化和法律化,以后的各个重要环境法规,相继重申了这一制度。1989年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又对现场检査的程序作了初步的规定,要求在进行现场检査时,应当持有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的证件。对拒绝现场检査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