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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办法简介

2022/07/16150 作者:佚名
导读:珙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办法 为满足我县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转让手续费和登记费。首次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存量商品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建筑面积90平方米,且在140平方米以内,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

珙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办法

为满足我县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转让手续费和登记费。首次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存量商品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建筑面积90平方米,且在140平方米以内,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购买建筑面积14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房产按正常契税征收。

二、加大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

县内各银行金融机构及公积金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发挥金融机构的支持作用 。

1.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2.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3.金融机构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40%。

4.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二)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作用。

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2.借款职工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经结清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最低比例为20%。

3.借款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时,尚有商业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4.子女购房,其父母无公积金住房贷款的,可以提取其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购房款。

5.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贷款申请人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

6. 延长公积金借款年限。贷款期限可延长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30年。

7.推进异地贷款。职工在珙县以外的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回户籍所在地(珙县)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8.优化办理程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手续完善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9.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零收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得收取任何中间费用。

(三)税务机关在办理房产交易税收时,首套房的认定,以办理房屋产权时购房人家庭实际拥有的房屋套数为准,以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住房套数作为认定依据,查询困难的由购房人提供承诺书等有关依据。

(四)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强金融机构的投放能力

(一)银行机构应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二)银行机构应提高信贷工作效率,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对审批通过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应及时发放,做到应放尽放。

(三)优化办理程序。对已通过招、拍、挂等出让方式供应的同一宗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对用地规模50亩及以上的宗地,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规划部门分期建设规划红线办理分割登记手续;金融部门可按分期项目进行融资。

四、鼓励城乡居民进城镇购房

(一)农村居民在城镇有固定生活来源的,允许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登记为城镇居民。已在城镇购房但户籍暂未迁出的,其农村居民权益不变。

(二)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在县城规划区内(即巡场镇、珙泉镇范围内)新购买商品住房,依出售先后顺序,在1000套范围内(含1000套),房屋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内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助。超出12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补助。

(三)购房补助发放时间及方式。上述购房户取得房产证和国土证后,由县财政支付其购房补助。

五、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

(一)科学编制住宅用地供地计划。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总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指标,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任务计划所需用地应保尽保的前提下,科学编制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等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地块统筹规划、供应。综合运用多种供地方式,完善招拍挂手段,减少流标流拍,避免异常高价地。

(三)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以及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六、改善配套服务

(一)土地已抵押贷款的项目,在征得土地抵押银行同意的前提下,房屋可办理按揭贷款。

(二)对于整宗出让范围内的土地价款已缴清,尚欠违约金或滞纳金的房地产企业,政府可对该企业所欠违约金或滞纳金实行资产抵押后,给予完善土地登记手续。若在抵押后12个月内企业无法缴清违约金或滞纳金的,政府将对抵押资产依法处理。

(三)实行竣工验收并联备案制度。房屋竣工验收后,在相关资料齐全的前提下,采取规划、消防、园林、质监、市政配套、城建档案、防雷、房管等部门实行竣工验收并联备案制度。

(四)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暂不全额缴纳;房地产开发项目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全款的50%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剩余50%款项在办理预售许可时全部缴清。

(五)减轻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在办理建筑物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确需缓缴未售房产维修资金的,可在未售房产竣工验收后18个月内,缓缴维修资金。缓缴维修资金需用企业未出售房产作抵押,开发企业缴存完所有维修资金后方可解除被抵押的资产。超出18个月仍未缴清维修资金的,政府依法处理。(也可考虑维修基金延期至办理产权证前缴清)。

(六)减轻企业负担,适当调整相关收费方式。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保证金下调1个百分点,即一级开发企业3%、二级开发企业4%、三级开发企业5%。人防易地建设费可以于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十日内缴纳。新建商品房项目自来水、电、天然气安装工程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安装工程合同签定时交付30%,进场施工时再交付30%,工程验收时结清全款。

(七)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凡涉及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项目,需要住建城管(房管)、国土、发改、环保、水务、消防、气象、税务等部门行政审批的,相关单位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效率,在现行承诺的办结时限内再提速50%。

七、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一)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界定为:多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两层以上,高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0.00,并出具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规范市场秩序,强化招投标管理。建立完善住建、国土、发改等相关部门对重大项目招投标资格核查机制,坚决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引导企业有序竞争。探索建立外地建筑企业在珙承揽国有投资建设项目设立分公司制度。加快企业、人员、项目三大基础数据库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八、建立房地产工作联席会机制

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健全房地产工作联席会机制,加强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密切跟踪、分析住房信贷、扶持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办法》中所指建筑面积是指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新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房产登记部门网签时间为准。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31日止,与此不一致的,按此《办法》执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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