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修改的决定

2022/07/16129 作者:佚名
导读:(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10年12月1日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出修改: 一、《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用

(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10年12月1日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出修改:

一、《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当日结算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2.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将第三十四条中的“先行给付”修改为“先予执行”。

4.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加班费、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