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住房需求
第三章 住房建设目标及计划
第四章 住房建设用地规划
第五章 住房建设政策与策略
第七章 附则
附表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规划背景
为服务于珠海建设“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城市发展目标,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以下简称“国11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府办(2010)7号】,以下简称“粤4条”)的要求,并且与《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珠海市房地产业发展专题调研》衔接,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不断健全具有珠海特色的、多层次的住房梯级供应和消费体系,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家庭的住房需求,努力做好“住有所居”各项工作,保持珠海市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平稳发展,实现珠海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住建部下发的《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4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2条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的范围是珠海行政辖区,包括横琴新区、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万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和高栏港区。规划面积约为7836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约为1701平方公里,海洋面积约为6135平方公里。
第3条 规划期限
根据“粤4条”的要求,本次住房建设规划的期限为2010-2012年。
第4条 规划依据
本规划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46号];《关于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房字[2006]103号);《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实施评估报告》、《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前期研究》、《珠海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关于印发2008-2010年珠海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总体规划方案的通知》【珠府(2008)25号】、珠海市2009-2011年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目标责任任务、“国11条”、“粤4条”为依据。
第5条 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本规划期内,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项目落实”的总体要求,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住房需求为导向,以多渠道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实现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1、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化落实城乡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使珠海成为环珠江口宜居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2、切实落实“国11条”、“粤4条”精神,从土地供应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的角度出发,科学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层次相适应的多层次住房供应和消费体系,促进住房一、二、三级市场均衡发展,努力改善民生,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
3、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争取在规划期内基本实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结合珠海市2009-2011年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目标责任任务,以目标为导向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在居住用地供应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多元化、社会化的建设投资渠道。针对珠海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多集中于旧城区的特点,将住房保障工作与“三旧”改造工作紧密结合。探索采取购、租存量住房资源用于住房保障的方式,拓展保障性住房来源。充分考虑城镇低收入家庭对交通、公共服务等设施条件的需求,改善中低收入群众的生活环境,降低生活成本。
4、改善住房供求关系。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模式继续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以优先保障有效住房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商品住房供应规模,保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
5、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优先保障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中低价位住宅供应量,本年度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房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合理引导资源节约型住房消费和建设模式。
6、集约节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积极盘活已收回闲置土地、烂尾地等各类存量土地,优先供应民生用地;结合“三旧”改造,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旧城镇、旧厂房和城中村改造,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坚持“生态优先、宜居为重”的原则,合理布局居住用地,引导住房建设与建设宜居城市的要求相一致。
7、尊重房地产市场运行规律。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和政府土地储备实际规模,科学合理制订实施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着力创新房地产市场管理手段,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监管,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6条 规划目标
规划以实现“住有所居”、促进社会和谐为根本目标。
1、基本实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2、商品住房供应结构与居民收入层次结构相适应。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3、住房建设和供应规模与区域内居民的实际住房需求相适应,优先保障自住型、改善型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性需求。
第二章住房需求
第7条 商品住房建设需求情况
从国内相关城市的经验来看,每年度商品住房的销售量接近于商品住房的需求量。由于珠海市商品住房销售量的逐年增长接近于一条直线,因此,可以用一元线性回归模型来近似的表示年份与商品住房销售量的关系。根据2000-2009年珠海市商品住房销售量的回归分析,得出:y=-30154.4 15.12727x.。据此计算,2010年,珠海市商品住房需求量约为251万平方米;2011年,珠海市商品住房需求量约为267万平方米;2012年,珠海市商品住房需求量约为282万平方米。
综上,预计规划期内商品住房总需求约为800万平方米。
第8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求情况
根据我市的实际,珠海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和外来务工人员宿舍等四种类型。
(1)廉租房
根据珠海市政府与广东省签订的“2009-2011年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责任书”,2009-2011年珠海市将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其中,廉租房保障户数为1673套。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下发的《关于做好2009-2011年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粤建保函【2009】389号),实物配租比重最终应占廉租房总量的60%以上。
2009年,珠海市已完成廉租房实物配租422户,从责任书确定的目标来看,2010-2011年珠海市还需要完成廉租房实物配租602户。
随着珠海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150%(含)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应该不会大幅增加;即便有所增加,也可以采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形式解决部分家庭的住房困难。因此,本次规划确定,2010-2012年,珠海市至少需要供应602套廉租房,建筑面积约为3万平方米。
(2)经济适用房
2009年,珠海市已完成经济适用房718套。
根据珠海市各地区的住房现状、收入水平和规划发展设想, 2010-2012年珠海市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重点为西部地区华侨农场职工危旧房改造。
按照我市的相关文件,需要建设9095套经济适用房用于华侨农场职工的安置。目前,红旗、平沙华侨农场危房改造累计完成3551户,在建1325户,还需要建设4219户。
因此,本次规划确定:2010-2012年,珠海需要建设4219套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约为34.8万平方米。
(3)公共租赁房
从珠海市的实际来看,住房困难的矛盾相对缓和。通过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基本可以解决历史欠账问题。因此,公共租赁房主要解决部分新增户籍人口的过渡性住房问题。
由于珠海市户籍人口的逐年增长接近于一条直线,因此,可以用一元线性回归模型来近似的表示年份与户籍人口的关系。根据2000-2008年珠海市户籍人口的回归分析,得出:y=-1.8×10 9076.133x.。据此计算, 2012年,珠海市户籍人口总户数约为313432户。因此,2010-2012年,珠海市新增户籍人口27228户。
从国内保障性住房建设较为完善的城市来看,公共租赁房的适宜覆盖面为新增户籍人口的5%-8%。按新增户籍人口总户数的5%计算,2010-2012年,珠海市应建设公共租赁房1361套;按新增户籍人口总户数的8%计算,2010-2012年,珠海市应建设公共租赁房2178套。
综合考虑珠海的住房保障、城市规划、财政能力等因素,本次规划确定:2010-2012年,珠海需要供应1400套公共租赁房,建筑面积约为8.4万平方米。
(4)外来务工人员宿舍
长期以来,珠海市将非户籍人口的外来务工人员也纳入了住房保障的考虑范畴。根据珠海市的相关规定,工业园区7%的用地面积、15%的建筑面积用于园区生活配套设施的建设,其中70%左右用于外来务工人员宿舍的建设。
根据《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实施评估报告》,2000-2008年,工业用地从2029公顷增长到6435公顷。按照前述比例进行估算,每年约有27公顷的用地用于外来务工人员宿舍建设。目前,按照平均容积率为1.5计算,每年约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宿舍40.5万平方米。
因此,本次规划确定:2010-2012年,珠海需要建设120万平方米的外来务工人员宿舍。
综合以上情况,规划期内住房需求总量预计为966.2万平方米。
第三章住房建设目标及计划
第9条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总建筑面积约为966.2万平方米,与预计的住房需求保持基本适应。
第10条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规划期内,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应达到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的70%。廉租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5平方米以下(农场危房改造可适当放宽);公共租赁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11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原则及建设目标
以政府为主导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土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建设涉及税费全免。
1、廉租房保障范围为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保障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双特困家庭)。
2、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为本市纳入华侨农场危旧房改造的职工家庭,保障标准要实现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紧密衔接又有所区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房价由政府指定,开发建设主体应更加多元化,积极探索政府建设、社会投资建设和在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多种模式。社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利润由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予以严格控制。
3、公共租赁房保障范围为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引进人才等,保障标准要实现与廉租房紧密衔接又有所区别。公共租赁房建设项目的租金由政府确定,开发建设主体应更加多元化,积极探索政府建设、社会投资建设和在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多种模式。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房项目的利润由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予以严格控制。规划期内要着力加强公共租赁房管理,确保公共租赁房的公平、公正、公开分配。
4、外来务工人员宿舍保障范围为非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标准要实现与公共租赁房紧密衔接又有所区别。外来务工人员宿舍的用地在出让的工业用地中解决,开发建设主体应更加多元化,积极探索社会投资建设和在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多种模式。
5、按照以人为本、公平普惠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化发展进度和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扩大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保障范围。
6、建设保障性住房应与“三旧”改造相结合,坚持新建与购、租存量住房相结合。
7、规划期内,建设廉租房602套、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房4219套、建筑面积34.8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房1400套,建筑面积8.4万平方米;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宿舍120万平方米。
第12条 商品住房建设原则及建设目标
1、政府通过掌握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和时序、控制户型结构比例、培育商品住房二、三级市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等措施对商品住房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优先发展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满足中等收入阶层有效住房需求,引导树立节约、理性的住房消费理念;坚持以市场调节为主导发展面向中高收入阶层的其他商品住房。
2、规划期内,建设商品住房建筑面积800万平方米。
第13条 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1、2010年,各类住房建设总建筑面积约为347.66万平方米。其中:
廉租房建设301套,1.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建设4219套,34.8万平方米;公共租赁房建设560套,3.36万平方米;外来务工人员宿舍建设40万平方米。
建设商品住房建筑面积251万平方米。
2、2011年,各类住房建设总建筑面积约为329.02万平方米。其中:
廉租房建设301套,1.5万平方米;继续建设未竣工的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建设420套,2.52万平方米;外来务工人员宿舍建设40万平方米。
建设商品住房建筑面积267万平方米。
3、2012年,各类住房建设总建筑面积约为343.52万平方米。其中:
继续建设未竣工的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建设420套,2.52万平方米;外来务工人员宿舍建设40万平方米。
建设商品住房建筑面积282万平方米。
第四章住房建设用地规划
第14条 居住用地布局
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按照用好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优先安排民生居住用地,重点保证保障性住房和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供应;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方向,以加快建设宜居城市为目标,对中心城区实施“双增双控”策略,原则上不再新增居住用地;在发展新区住宅建设的同时,加强交通、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提高新区宜居程度,进一步引导住房需求与城市规划导向相一致。
1、按照“一条主轴、两大板块、三区一城、若干组团”的城市格局,坚持新区建设为主,旧城更新为辅的原则,推进重点地区的发展,引导城市的发展方向,同时根据房地产市场需求,优先保证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供应。
2、“一条主轴”是指由磨刀门水道以东的情侣路和磨刀门以西的珠海大道构成的城市主要功能聚集轴,串联起珠海主要的区域性服务功能。珠海市居住用地应依托主轴,由东向西拓展。
3、“两大板块”是指由磨刀门水道分隔的东部板块和西部板块。东部板块具有特色鲜明的滨海花园城市风貌,区域性现代服务业集聚平台正在形成,应不断提升城市居住品质;西部板块具有良好的滨江田园城市风貌基础,适宜大力发展第二产业。
4、“三区一城”是指由香洲主城区、横琴新区、西部中心城区构成的珠海主城区,与澳门联手,共同打造珠三角西部地区的“极核”,成为未来珠江口西岸整个区域的主城区。
香洲主城区的居住用地布局应顺应公共交通系统日益完善、现代服务业和传统服务业高度集中的趋势,加快“三旧”改造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积极建设商品住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等多种住房,形成综合性居住区域。
横琴新区应在“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的先行区以及促进珠江口西岸地区产业升级发展的新平台”的发展定位下,努力将横琴新区打造成为现代时尚型和生态型的海滨新城区,促进横琴新区“连通港澳、区域共建的开放岛”、“经济繁荣、宜居宜业的活力岛”、“知识密集、信息发达的智能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态岛”目标的实现,居住用地主要分布在在国际居住社区、休闲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区配套居住区、农民新村与旧村整治区等地。
西部中心城区作为珠江中城市群的高质量生活中心,其居住的布局形态必然成为表征西部城区乃至新珠海属性、发挥地区职能的重要载体。科学合理规划居住用地,使居住功能达到承载西部城区生活保障的最佳状态,保证城市各项职能的顺利实现,提高环境的宜居性与吸引力。该地区的居住用地应依托公共交通走廊和生态廊道,建设多样化的居住生活社区。居住用地以二类居住用地为主,高尔夫球场、西湖周边及泥湾门以西等环境较好的地段适量安排一类居住用地。
5、“若干组团”是指若干城市功能组团。与“4 4 1 1”的产业格局相适应,包括唐家湾、三灶、平沙、高栏港、富山、莲洲等。既要依托产业园区提高产业发展的集聚度,提高产业用地产出效益,提高基础设施服务效率;又要延续组团式城市发展模式,使居住用地与自然生态空间互相穿插,营造生态友好的环境,留出可持续发展空间。随着产业用地与居住用地的集聚,打造各级、各类生产、生活服务的城市中心,建成珠海、珠江西岸乃至更广阔区域内经济与社会繁荣的载体和交通网络的枢纽。
6、居住用地布局应与城市综合交通系统、公共交通网络以及重大基础市政设施相结合。城市建设优先完善基础设施,完善居住配套,改善居住环境;同时加大对西部中心城区、航空产业园、平沙新城、富山工业园等地区的居住用地储备,逐步解决新增人口的居住问题。
第15条 居住用地供应总量
本次规划通过每年的住房建设量,结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容积率区间,确定每年的居住用地供应量。该供应量为“居住用地最小供应量”,是住房建设的保底量,不含因各种原因批而未建或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居住用地。因此,该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供应量小于国土部门的住房供地总量。
规划期内,居住用地最小供应量为416.2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最小供应量为28.2公顷,商品住房用地最小供应量为388公顷。
第16条 居住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1、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期内,至少供应28.2公顷保障性住房用地。其中:廉租房用地至少供应1.3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至少供应23.2公顷;公共租赁房用地至少供应3.7公顷;外来务工人员宿舍用地在工业用地中解决,不需要单独提供居住用地供应。
2、商品住房用地:规划期内,商品住房用地至少供应388公顷。
第17条 居住用地供应年度计划
1、2010年,各类居住用地最小供应量为147.33公顷。其中:
保障性住房用地最小供应量为25.33公顷,其中:廉租房用地至少供应0.65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至少供应23.2公顷,公共租赁房用地至少供应1.48公顷;
商品住房用地至少供应122公顷。
2、2011年,各类居住用地最小供应量为131.76公顷。其中:
保障性住房用地最小供应量为1.76公顷,其中:廉租房用地至少供应0.65公顷,公共租赁房用地至少供应1.11公顷;
商品住房用地至少供应130公顷。
3、2012年,各类居住用地最小供应量为137.11公顷。其中:
保障性住房用地最小供应量为1.11公顷,全部为公共租赁房用地;
商品住房用地136公顷。
第五章住房建设政策与策略
第18条 土地供应与管理的政策与策略
1、继续加强居住用地的供应管理。
按照全市住房建设规划目标,确定居住用地储备规模、供应规模和供应结构。
从节约集约用地、缓解住房供求矛盾出发,在不提高建筑密度和增加绿化率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
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居住用地供应。
2、继续加强住房开发建设管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和网上交易制度,促进住宅产业化发展,激励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功能优化。
构建跨部门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监管网络,实现对开发建设的全过程监管,从制度上防止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烂尾、闲置。
3、优先保障保障性住房供应。
保障性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计划、统筹建设,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优先储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优先供应。
加大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房建设量,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居住配套功能。
保证全市年度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应用于廉租房建设;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定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管理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建设和租售管理制度,加大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建设、租售过程的监管。
4、采取多种办法帮助中等收入阶层解决住房问题。
在立足住房市场化、货币化改革方向的基础上,完善中等收入阶层住房指导政策。进一步深化住房货币分配改革,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在支持住房消费的作用。
5、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息披露和正确的舆论引导,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审批,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规范商品住房市场秩序。进一步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和哄抬房价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加强对预售监控款的全程监控。
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完善统计方式,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针对市场不正常的炒作行为,加强正面的舆论宣传,引导理性投资和理性消费。
6、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按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土地置换、现状公开出让、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类办法,对闲置土地积极予以盘活。
7、积极稳妥的开展“三旧”改造。
制定完善“三旧”改造的配套政策,在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相对集中的地区率先开展旧城镇和旧村庄改造。建立公平、合理的旧城镇和旧村庄改造拆迁补偿办法,激励改造范围内居民、村民主动参与改造工程。
8、进一步发展住房二级和三级市场。
逐步促进存量住房流转信息的充分公开,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三级市场,规范引导住房二级市场和三级市场健康发展,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供应,引导市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充分发挥存量住房市场对住房一级市场的补充作用。
第19条 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
采取政府主导建设保障性住房、政府调控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和由市场调节其他商品住房市场的办法,结合珠海实际贯彻落实国家稳定住房价格的宏观调控措施。
1、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按照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求确定,建设规模占整个规划建设总规模的16%左右。
2、政府调控的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根据中等收入阶层的实际需求确定,建设规模占整个规划建设总规模的54%左右。
3、市场调节的其他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采取公开出让,建设规模占整个规划建设总规模的30%左右。
第六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20条 滚动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对于在市场体制下快速发展的城市,每年滚动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可实现对住房建设规划进行适时调校,以滚动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增强住房建设规划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
第21条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跟踪机制
加强规划实施情况评价工作,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情况动态跟踪机制,对每年政府引导下的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实施绩效分析和评价,通过对每年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开工建设量、上市销售量和实际成交量的统计分析,确定下一年度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空间分布和建设量(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使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实施与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动态、互动的反馈环。
第22条 加强住房建设规划的信息化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电子数据库,数据库包含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容积率等相关控制指标,对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同时通过对数据库的动态更新来及时掌握住房建设计划实施的进展。
第23条 加强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监督制度以及行政纠正与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同级人大和政府、上级建设和国土部门有权对住房建设规划中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没有按要求进行土地、规划和建设审批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严肃查处;属于失职、渎职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24条 其他政策与策略
1、加强各相关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衔接配合。
要将住房建设目标、土地供应目标、住房结构调整目标等,具体落实到住房和规划建设、国土、发展改革等部门,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工作进度。
2、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
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第七章附则
第25条 规划调整权
为确保住房建设规划的及时、有效落实,珠海市将进一步制定保障性住房的规划,明确落实到具体宗地,具体实施方案将报请珠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实施过程中,珠海市有关职能部门可根据土地储备和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对本规划作适当调整。
第26条 各区规划编制权
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横琴新区可以参照本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公布本区域的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
第27条 规划实施时间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28条 规划解释权
本规划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表
表1: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年度 |
廉租房 |
经济适用房 |
公共租赁房 |
||||||
最小用地面积(公顷) |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
预计套数(套) |
最小用地面积(公顷) |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
预计套数(套) |
最小用地面积(公顷) |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
预计套数(套) |
|
2010 |
0.65 |
1.5 |
301 |
23.2 |
34.8 |
4219 |
1.48 |
3.36 |
560 |
2011 |
0.65 |
1.5 |
301 |
- |
- |
- |
1.11 |
2.52 |
420 |
2012 |
- |
- |
- |
- |
- |
- |
1.11 |
2.52 |
420 |
合计 |
1.3 |
3 |
602 |
23.2 |
34.8 |
4219 |
3.7 |
8.4 |
1400 |
注:廉租房按50平方米计算;经济适用房按75-90平方米计算;公共租赁房按60平方米计算。
表2:2010—2012年商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年度 |
商品住房最小用地面积(公顷) |
商品住房供应量(万平方米) |
2010 |
122 |
251 |
2011 |
130 |
267 |
2012 |
136 |
282 |
合计 |
388 |
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