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银行按规定条件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来源出资设立,用于为本市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担保基金资金来源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担保基金和从财政预算安排的担保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担保基金,担保对象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贴息条件,且具有本省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的借款人。财政预算安排的担保基金,担保对象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贴息条件,没有本省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的借款人。
第三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需要,按照规定落实担保基金,并健全担保基金调整机制,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关于做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2019〕44号)的要求,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支出。根据工作需要,从公共预算中补充安排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2019年度珠海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比共同分担。
第四条 担保基金运营机构由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负责。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担保资金规模、国家和省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要求等情况,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经办银行,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经办银行数量,征求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意见后,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实施前原合作开展创业小额贷款贴息业务的经办银行,符合遴选条件的,经申请可直接确定为经办银行。
第二章 担保、贴息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担保、贴息对象范围包括:
(一)重点扶持对象: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民和港澳台人员。
(二)其他人员:指除重点扶持对象以外的人员。
(三)小微企业:指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吸纳就业的小微企业。
第七条 担保、贴息条件如下:
(一)重点扶持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提交贷款申请时年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已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
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对其中的女性申请人,应给予重点支持。
(二)其他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除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提交贷款申请之日前3年)。
(三)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三章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一)重点扶持对象和其他人员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以下简称个人贷款)。
(二)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以下简称捆绑性贷款)。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
如国家和省调整贷款额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重点扶持对象个人借款人或小微企业借款人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贷款期满后,可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担保基金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其他情形的借款人,只能享受1次贴息。
借款人贷款期限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向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经经办银行审核同意,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予贴息,可继续提供担保;不同意展期的,经办银行应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内通知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
第十条 个人贷款、捆绑性贷款,在贷款合同签订之日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加3个百分点标准内据实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之日的50%给予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由经办银行参照并结合借款人信用情况、风险分担方式合理确定,在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加不超过3个百分点。
本办法实施前,符合《关于印发珠海市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4〕66号)、《关于调整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5〕3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9〕129号)规定,原开展创业小额贷款贴息业务的经办银行已发放的贷款,在规定的贷款贴息额度内,个人贷款和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指在珠高校毕业生和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贷款,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
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吸纳其他人员就业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其余情形,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第十二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实际贷款时间给予贴息。对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可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等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以其他方式提供增信或信用贷款。
第四章 创业担保贷款流程
第十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市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等环节办理。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向本市经办银行提出申请,除经办银行所需材料外,按下列要求分别提交相关材料(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资料,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交纸质材料)。
(一)个人申请贷款材料:
1.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官退出现役证》等相关身份辅证材料。
3.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及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4.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5.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户口簿、外地就业登记材料或参保材料。
6.网络商户提供相关网络经营情况材料。
7.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建档立卡材料。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民分别提供相关辅证材料。
属于合伙经营的,同时提供合伙经营辅证材料和合伙经营人员花名册。
(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材料:
1.企业在职职工花名册;
2.当年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相关辅证材料;
3.当年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免提供,由人 社部门在人社信息系统核查)。
借款人应如实提交申请材料,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担保贷款和贴息资金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贷款审核。经办银行对贷款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贷款资格确认及担保审核。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经办银行在贷款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将借款人资格认定相关材料上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担保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区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在2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期10个工作日内)确认借款人担保贴息资格(加具电子印章确认)。对借款人需要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反馈市经办机构;不需要提供担保的,反馈经办银行。
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项目,市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在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期10个工作日内)确认借款人担保贴息资格并反馈经办银行。资格审核和担保不通过的应当说明原因,由经办银行通知借款人。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借款人资料齐全的,经办银行从贷款受理到发放,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期至30个工作日内。
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后,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贷款发放明细资料录入信息系统,市经办机构负责统计并上报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贴息申请
(一)借款人申请贴息。通过信息系统等方式向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珠海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出具《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有关情况证明》原件和利息支付相关辅证材料。
(二)经办银行代借款人申请贴息。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资金,并通过信息系统连同申请材料代借款人向区经办机构提出贴息申请。
借款人在申请贴息期间,出现停止营业情况的,应暂停贴息;出现变更法人代表等情况的,应按本办法规定流程重新申报。对不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产生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条 贴息申请受理、审核和公示。区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人或经办银行,并告知所缺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开具受理回执。
区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贴息条件的,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或办事大厅公示3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经营项目、享受贴息金额和投诉电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填写就业补贴审核表,连同《珠海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花名册等相关材料,送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贴息资金。贴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工作小组会审。
借款人不符合贴息条件的,应当在区经办机构公布不符合贴息条件人员名单之日起60天内,凭受理回执到区经办机构取回申请材料。借款人逾期未取回的申请材料由区经办机构自行处理。
第五章 担保与贴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贴息实行先付后贴。根据贷款合同借款人支付利息后,借款人或经办银行可在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度结束之日起90日内或在还清全部本息之日起90日内提出贴息申请。借款人逾期未申请贴息的,视作自动放弃申请(因客观因素导致逾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间出现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或出现借款人创业的企业变更名称、变更地址或变更统一信用代码证,但创业行为没有变化,不影响贷款和贴息等情形的,经办银行应在次月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包括变更材料)录入信息系统,上传市经办机构。
第二十三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激励机制。按经办银行当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0.5%给予经办银行工作经费补助,每个经办银行每年工作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可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购买服务等支出。
市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当担保基金不足时应按规定及时予以补充。
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的分担比例不得高于80%。
第二十五条 担保基金要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
第二十六条 担保基金存放于市经办机构在经办银行设立的担保基金专用账户。担保基金分为基础担保基金和动态调整担保基金两部分:基础担保基金每个经办银行担保基金专用账户各存放1500万元;动态调整担保基金根据各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和贴息的情况,动态存放于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专用账户。本办法实施前原合作开展创业小额贷款贴息业务并申请确定为经办银行的,根据其在本办法实施前两年发放创业小额贷款和贴息情况,将动态调整担保基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其担保基金专用账户。
动态调整担保基金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可视实际需要调整)。本办法实施6个月后,动态调整担保基金根据各经办银行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情况,动态存放于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专用账户。经办银行在本办法实施6个月内未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或未能完成合作协议任务的,收回存放的担保基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视情况取销经办银行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动态调整担保基金根据市经办机构提出的调整存放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创业担保贷款出现逾期,经办银行应当依法追偿。对追偿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划入不良贷款,并启动代偿程序。经办银行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同时出具《创业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通知书》和贷款相关材料。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接到经办银行代偿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担保基金按照规定(协议)代偿比例给予代偿。从经办银行申请到代偿,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担保基金代偿后,由市经办机构与经办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经办银行追偿担保基金代偿的资金。经办银行通过法律等措施追偿回收的贷款,由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实施必要的法律等措施1年仍无法追回的贷款,可认定为呆账。呆账中政府分担的部分核销必须遵循从严认定、账销案存的原则。市经办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核销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 经办银行当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金额×100%)达到10%时,市经办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经办银行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同时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经办银行采取措施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同意,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经办银行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用于担保基金和贴息的资金,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创业贷款工作需要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合理测算安排资金额度。
国家和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变动,担保基金停止运作后,担保基金应按国家和省规定进行清算和返还。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复的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担保基金支出的,资金从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划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账户,再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拨付市经办机构在经办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资金划出后作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项目列入基金当年度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贴息支出的,要据实列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通过贴息申请并加具意见,报市工作小组会审同意,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拨付贴息资金。
第三十一条 从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和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的担保基金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第三十二条 市经办机构应当按季度将担保基金收支情况和资产情况,分别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
第三十三条 区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对借款人提交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存档。市经办机构对从失业保险基金安排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的贷款,要单独建立台账并纳入信息化管理。
第八章 部门职责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专项检查和督导政策实施。
第三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预算编制,按职责对市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进行指导和监督;与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承担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经办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在经办银行设立担保基金专用账户,实行专账核算;会同经办银行或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开展尽职调查;对贷款到期不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催还工作;对经办银行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提出动态调整担保基金存放意见;按规定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做好有关报表上报等工作。
区人社部门负责对借款人担保、贴息资格进行审核,对借款人身份作出标识;受理贴息资金申请并按规定做好贴息资金审核和拨款工作。
市、区经办机构要加强担保贷款和贴息资金审核,发现借款人已骗取担保贷款和贴息资金的,应提请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追回,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录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并提请同级社会信用建设部门将其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同时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担保基金和工作经费补助资金,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正常开展;加强担保基金监管。区财政部门做好区级财政预算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三十七条 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负责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督导经办银行规范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征信数据报送机制,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指导市经办机构开展相关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和担保基金运作业务。
第三十九条 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追偿及代办申请贷款贴息等工作;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和加快贷款审批时限,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未能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应采取多种方式催收追偿,并将创业担保贷款风险情况及时送报市经办机构;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及时跟踪贷款风险状况;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做好贷款及贴息档案的保管,并及时报送创业担保贷款情况和有关报表。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中,若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情况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如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本办法实施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规定的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的对象、条件和标准,以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工作纳入全市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香洲区财政贴息支出总额50%的补助。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止。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规定批准的创业小额贷款,可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贴息。《关于印发珠海市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4〕66号)、《关于调整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5〕3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9〕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