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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安全实施

2022/07/1687 作者:佚名
导读: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的大型活动安全许可,不得转让; (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大型活动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不得对外售票和宣传; (四)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入场人员不能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 (五)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的大型活动安全许可,不得转让;

(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大型活动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不得对外售票和宣传;

(四)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入场人员不能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

(五)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六)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的验票设施、设备;

(七)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八)大型活动使用或者涉及到特种设备的,承办者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大型活动所使用或者涉及到的特种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九)大型活动需新配置特种设备的,承办者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并办理登记手续。

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承办者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协助。

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人员相对聚集时,承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

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大型活动现场的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四)自觉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五)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六)遵守社会公德。

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填写《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登记表》,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承办者、场所提供者签字归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发出《大型社会活动安全隐患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安全检查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受检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的,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预案实施各项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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