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村镇建设应当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 村镇旧区的改建应当遵循有利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第十四条 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农村新建住宅应当在规划的生活自留用地范围内建设,建筑风格应当体现地方特色。
旧村场现有空地应当主要用于修建公共设施、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交通、完善基础设施。
依规划需要整村搬迁、纳入城中旧村改造实施计划或城市更新改造范围的村庄,在确定建设主体后,其旧村场内除危房维修、加固外,不得批准新的建设工程。
第十五条 在村镇范围内发生的建设行为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情形的,应当按国家、省的法律法规及本市的相关规定予以规范。
在村镇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规划许可。除对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外,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六条 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拆改扩建或者在规划生活自留地范围内使用新宅基地进行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设的,应向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拟建房屋地形图或准确的邻里关系尺寸图。
(五)施工图文件。
(六)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划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向村民免费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农村住宅标准图集。
农村村民建设三层以上(含三层)的住宅,如不采用本条第一款所述标准图集的,报建时应当按要求提交住宅设计图件,两层及以下的村民住宅可用简图报建。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确需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