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固体废物、废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协调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污染减排工作;负责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及对策,负责全市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工作。
(四)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区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负责城市环境保护考核和环境保护统计工作。
(五)组织审查由市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治理设施“三同时”、排污许可证、污染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环境影响环境评价文件。
(六)负责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建设工作。
(七)负责全市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
(八)负责核与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及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九)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基金。
(十)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协助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工作。
(十一)负责编制本市环境信息管理工作规划、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环境科学知识普及等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十二)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在用机动车逐步实行环境保护分类标志管理制度,发放在用机动车排气达到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核发不同等级的环境保护分类标志。
(十三)负责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固体废物日常监督管理;初审可用原料进口废物申请、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经营许可证。
(十四)管理直属单位和指导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及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