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扑救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交通运输、供水、供电、供气、电讯、医疗救护等有关单位应当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动,协助灭火救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需要,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保证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业务实施工作指导和管理。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主要港口、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装备,定期进行灭火训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增强火灾扑救的能力。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实地熟悉、开展实战演练,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因让行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的,免于相关行政处罚。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消防车辆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过程中,遇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对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车辆或者其他障碍物采用最小损害方式实施强制清除,排除妨碍,但应当告知车辆或者其他障碍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
火灾现场的邻近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火灾扑救需要,无条件给予水源、泡沫、干粉等灭火剂和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支援。火灾扑救中损耗的灭火剂和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予以相应补偿。
国土、供水、供电、燃气、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无偿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可能影响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涉及电力、燃气、气象、建筑安全、产品质量等问题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