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装残损的进口商品,在残损鉴定时,发现实际残损数量与理货签证不符,一般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实际残损数量少于理货签证数量的,应按实际残损数量检验和对外出证。
2、实际残损数量大于理货签证数量的,应通过现场调查取证,客观分析,逻辑推理,若能证明确属理货对外签证不足的,应按实际残损数量检验出证。
3、实际残损数量大于理货签证数量的,经鉴定员调查,超出部分系卸离大轮后某环节扩大的,出证时应将这两类不同原因,在不同责任段内发生残损的货物分开,出两份证书,一份按理货签证数量出证,索赔对象为承运人或保险人,另一份以超出部分数量出证,索赔对象应为卸载后对扩大残损负责的某环节,倘若申请人能和该责任方协商理赔,也可根据申请人意愿,对超出部分不另出证书。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