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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简介

2022/07/169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工作依法行政能力,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依据《大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细则》(大城考办发〔2010〕2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爱卫办及各受考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工作依法行政能力,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依据《大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细则》(大城考办发〔2010〕2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爱卫办及各受考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规划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划分为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组和职能部门组。

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组包括共济、新华、文兰、铁东、岭东、祝华、岗店街道,市西郊、祝华工业园区,太阳街道、老虎屯镇、复州城镇。

职能部门组包括市公安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

第四条 考核范围: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组的考核范围主要以地域为界限,包括共济、新华、文兰、铁东、岭东街道的全域;祝华、岗店街道和市西郊、祝华工业园区纳入城区同步管理的区域;

太阳街道、老虎屯镇、复州城镇小城镇区域和太阳街道那屯村、老虎屯镇后二十里堡村、复州城镇永丰村所属区域;出入以上各区域的主要交通干道沿线。

职能部门组的考核范围主要以部门职能划分:包括市公安局的停车场和黑色路面的停车秩序管理,市规划建设局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建筑工地管理等,市交通局的客运站站容站貌和洗车、修车点的环境卫生管理等,市行政执法局的市容市貌、经商秩序管理等,市工商局的市场管理。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行政执法、经商秩序、车辆停放以及洗车、修车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乡镇、街道(含村屯)和工业园区突出环境卫生考核。

第六条 考核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考核方法:分为日常考核和综合考核。

日常考核: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组由市规划建设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职能部门组由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以暗访形式进行,并于每月28日前进行汇总。

综合考核:两组均由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爱卫办以及市规划建设局、市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综合考核小组负责,采取现场检查、听取被考核单位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查阅有关考核资料、年度总结评比等方式,每月进行一次。

在综合考核中,将不定期邀请受考单位代表以及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老干部、社会义务监督员等参与考核,以确保考核结果公正、公开、公平。

第八条 评分办法:日常考核和综合考核以月为单位,满分均为100分。考核的内容均达到规定标准的得满分,如有不足,则按规定标准扣分。

考核以日常考核为主,综合考核为辅。日常考核、综合考核和加分比重分别占年度综合考评总分数的60%、35%和5%,即年度总评得分=日常考核各次分数累积/考核次数×0.6 综合考核各次分数累积/考核次数×0.35 年度加(减)分×0.05。

村屯日常考核、综合考核分数计入所属乡镇街道考核总分。

第九条 考核加(减)分条件: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城市管理工作任务时贡献大、表现突出的,年终总评中加1分;反之,动作迟缓、表现较差、影响较坏的,年终总评中减1分。

第十条 建立考核检查档案。通过录像、照像、日记等形式做好考核记录,并按月、季度、半年分别建立考核检查档案卷宗,为全年考核评比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运用: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组中各受考单位年度总评得分以90分为基准线,设优秀单位奖、达标奖和专项奖三个奖项,年度总评得分在90分以上并位列前3名的为优秀单位,奖金分别为10万元、8万元、6万元;

其它年度总评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达标单位,奖金分别为4万元;

年度总评得分低于90分的为不达标单位,不得奖金,并通报批评。同时设垃圾清运、厕所管理、门前三包、居民小区、冬季除雪、设施管理六个专项奖,奖金分别为2万元。

市委、市政府已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 “2010年瓦房店市乡镇(街道、工业园区)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分值设定为30分(岗店街道、祝华街道、太阳街道、老虎屯镇、复州城镇5分,市西郊工业园区、市祝华工业园区10分)。

各受考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年度总评得分将按30分(5分、10分)制进行换算后作为最终得分。

职能部门组:年度总评得分以90分为基准线,95分以上为城市管理工作优秀单位,90—94分为城市管理工作达标单位,低于90分的为不达标单位。

市政府对于优秀单位和达标单位将采取适当的奖励措施,对于不达标单位除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外,同时追究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日常考核、综合考核情况将通过媒体在全市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评方案的通知》(瓦政发〔2008〕51号)和《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瓦政发〔2009〕5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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