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甘孜藏族自治州水务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水务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将地方电力管理职责划给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将原州规划和建设局承担的城乡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节约用水及中水回用的行政管理职责以及对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管理和指导等职责划入州水务局。
(五)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六)加强对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二、甘孜藏族自治州水务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负责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州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地保护规划,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州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编制全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州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全州水环境治理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没与管理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城乡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州供水价格核算的组织工作,负责自备井管理和供水企业(含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的行业管理与指导,负责城乡涉水管网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城乡供排水设施实行排水许可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务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成果管理,承担水务统计工作。
(十二)负责水产渔政工作。拟订渔业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渔业环境监测,牵头查处渔业污染事故,协调仲裁重大渔事纠纷,查处重大渔政案件,负责渔船管理,指导渔业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