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需(用)水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水生生物栖息地的生态需水量。河流中的各类生物,特别是稀有物种和濒危物种是河流中的珍贵资源,保护这些水生生物健康栖息条件的生态需水量是至关重要的。需要根据代表性鱼类或水生植物的水量要求,确定一个上包线,设定不同时期不同河段的生态环境需水量。
2、维持水体自净能力的需水量。河流水质被污染,将使河流的生态环境功能受到直接的破坏,因此,河道内必须留有一定的水量维持水体的自净功能。
3、水面蒸发的生态需水量。当水面蒸发量高于降水量时,为维持河流系统的正常生态功能,必须从河道水面系统以外的水体进行弥补。根据水面面积、降水量、水面蒸发量,可求得相应各月的蒸发生态需水量。
4、维持河流水沙平衡的需水量。对于多泥沙河流,为了输沙排沙,维持冲刷与侵蚀的动态平衡,需要一定的水量与之匹配。在一定输沙总量的要求下,输沙水量取决于水流含沙量的大小,对于北方河流系统而言,汛期的输沙量约占全年输沙总量的80%以上。因此,可忽略非汛期较小的输沙水量。
5、维持河流水盐平衡的生态需水量。对于沿海地区河流,一方面由于枯水期海水透过海堤渗入地下水层,或者海水从河口沿河道上溯深入陆地;另一方面地表径流汇集了农田来水,使得河流中盐分浓度较高,可能满足不了灌溉用水的水质要求,甚至影响到水生生物的生存。因此,必须通过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补充一定的淡水资源,以保证河流中具有一定的基流量或水体来维持水盐平衡。
综上所述,无论是正常年份径流量还是枯水年份径流量,都要确保生态需水量。为了满足这种要求,需要统筹灌溉用水、城市用水和生态用水,确保河流的最低流量,用以满足生态的需求。在满足生态需水量的前提下,可就当地剩余的水资源(地表水、地下水的总和中除去生态需水量的部分)再对农业、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进行合理的分配。同时,按已规定的生态需水水质标准,限制排污总量和排污的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