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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规定》的通知第一章 总则

2022/07/167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使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以下简称水库移民)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水库移民监理制度,保证水库移民工作的顺利、准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工程水库移民安置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建大中型水电工程实行水库移民监理制度,并开展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工作。 第三条 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主要包

第一条 为使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以下简称水库移民)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水库移民监理制度,保证水库移民工作的顺利、准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工程水库移民安置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建大中型水电工程实行水库移民监理制度,并开展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工作。

第三条 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主要包括水电站建设征地所涉及的移民搬迁、生产生活安置和城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等的实施进行监理。

第四条 水库移民监理实行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国家批准的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库移民安置实施计划以及依法签订的有关合同与协议。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及其授权单位负责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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