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项目的特殊性和工程进度要求,部分电力建设工程不能及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0.5.12文《关于明确未接受质量监督电力建设工程处理程序等的通知》明确要求对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未接受质量监督的已完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工程质量评估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其进行评估。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评估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合格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和质量承诺,电力质检机构开展后续工作。质量评估工作的进行,弥补了不能及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环节,发现施工过程中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为完善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的把控和工程整体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并且避免了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