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拟订水利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主要江河的综合规划,并监督实施。
(3)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负责拟订全县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方面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县水资源公报;负责管理全县水文工作。
(4)拟订节约用水管理规范性文件,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主管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5)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和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6)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县直部门间和全县各镇间的水事纠纷。
(7)拟订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8)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拟订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9)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大江、大河、河口和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负责水库、水电站及海堤的安全监督。
(10)组织、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农村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l1)组织全县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l2)管理监督水利工程(含以水利为主,兼顾发电的水电工程);组织建设和管理大中型水利工程;指导水利队伍建设。
(l3)负责水利系统的科技、教育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外事工作。
(l4)承担县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监督水利、小水电新老移民安置工作。
(l5)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水利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