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下列电磁辐射可以免于管理
3、1.1输出功率等于和小于15W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如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步话机等。
3、1.2向没有屏蔽空间的辐射等效功率小于表3所列数值的辐射体。
可豁免的电磁辐射体的等效辐射功率
3、2凡其功率超过3、1所列豁免水平的一切电磁辐射体所有者,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并接受监督。
3、2、1新建或购置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体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2、2新建或新购置的电磁辐射体运行后,必须实地测量电磁辐射场的空间分布。必要时以实测为基础划出防护带,并设立警戒符号。 3、3一切拥有生产电磁辐射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加强电磁辐射体的固有安全设计。
3、3、1工业、科学和医学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出厂时应定期检查这些设备的漏能水平,不得在高漏能水平下使用,并避免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干扰。
3、3、2长波通讯、中波广播、短波通讯及广播的发射天线,离开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必须满足本规定安全限值的要求。
3、4电磁辐射水平超过2、2、1规定限值的工作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防护设备。
3、5对伴有电磁辐射的设备进行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施行电磁辐射防护训练。训练内容应包括:
A、电磁辐射的性质及其危害性:
B、常用防护措施、用具以及使用方法;
C、个人防护用具及使用方法;
D、电磁辐射防护规定。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