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区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区建设管理法制工作,研究拟订全区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的实施细则,以及建设科技、技术经济等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推进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研究提出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制定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中长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
二、组织实施城市基础设施专业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评审;参与审查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和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
三、指导全区城市建设,负责城市供气、市政道路、园林绿化、路灯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安全监督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和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审查或会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可研和初步设计;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负责限额以内房屋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立项审查报批;负责市政等公用行业的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实施全区村镇、小城镇(新型城镇化)建设管理工作;参与指导编制、评审村镇规划;负责村镇及小城镇建
设投资计划并监督使用;负责指导全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和重点乡镇的建设等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区建筑行业管理,指导全区建设活动,培育、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建筑业企业从业资质、人员执业资格;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合同、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担保、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贯彻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法规;负责全区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与其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监督;负责有形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组织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开工审批及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镇危房和报废房屋的认定;参与建设领域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管理,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城市景观的设计和报批;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工作;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和既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
七、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行政事业性规费的征收;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城市建设维护费等资金,汇总、编制资金安排并下达年度计划。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负责全区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和管理技术引进工作;负责全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新型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组织实施全区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九、负责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及管理、维修工作。
十、综合管理城市燃气。负责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燃气器具经营的安全监测与管理。
十一、负责城区主街、主路卫生保洁及垃圾清运工作;负责垃圾处理场运营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公厕建设、垃圾中转站建设及果皮箱配置。
十二、依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工程建设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查处除城市管理执法部行使的行政处罚外的城乡规划、公用事业、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
十三、负责城区亮化设施的维修、维护、新建、改建工作。
十四、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审报管理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
十五、负责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
十六、负责全区建设系统资料收集、统计和档案管理、利用工作。
十七、负责全区城区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批、项目审批、廉租住房及廉租住房补贴审批。
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