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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2022/07/16111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六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管理职责: (一)加强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县管、乡包、村落实”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相关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机制,落实乡镇船舶管理机构、人员及经费。 (二)制订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协调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四)对乡镇人民政府和

第六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管理职责:

(一)加强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县管、乡包、村落实”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相关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机制,落实乡镇船舶管理机构、人员及经费。

(二)制订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协调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四)对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开展水上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打击船舶超载、非客船载客、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取缔非法渡口、渡船。

(五)负责渡口布局规划,对渡口设置、撤销进行审批。

(六)做好老旧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加大对渡口码头安全设施经费投入。

(七)负责渡口、客船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使用、维护的统筹实施,确保使用、租赁费用每年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职责:

(一)制定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与村(社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二)负责安排专职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渡船航次签单员并保障相关经费。

(三)制定节假日、赶集日、学生放假日等客流高峰期的客、渡船安全运输工作制度,并组织人员值守渡口、码头。

(四)建立各类船舶和渡口台帐,检查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水上安全管理规定,制止非运输船舶参与客(渡)、货运输。

(五)对所属渡口、船舶开展日常检查,制止船舶超载等违法行为。

(六)协助海事部门调查处理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事故,负责事故善后处理。

(七)负责对非运输船舶及其船员核发船舶证书、船员证书。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管理职责:

(一)根据上级要求和本村实际,成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小组,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

(二)将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安全管理责任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三)加强对渡口、客渡船的安全检查和管理,确保客(渡)运安全。

(四)在节假日、赶集日、学生放假日等客流高峰期间,安排渡船航次签单员现场值守。

(五)如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组织现场救援,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第九条 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乡镇船舶和渡口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教育和宣传。

(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制定县乡公路渡口、渡口渡船的规划与改造计划。

(四)负责水路营业性运输船舶的资质审核、许可,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五)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工作。

(六)参加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的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

(七)负责渡口设置、撤销的审核工作并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已批准的渡口核发《港口(水域、滩地)岸线使用证》。

第十条 区县(市)海事管理机构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向区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水上交通安全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对乡镇运输船舶、船员核发《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船员证书》,并实施现场安全监督。

(四)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签单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五)参加水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区县(市)渔业管理机构管理职责:

(一)负责乡镇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渔业船舶、船员核发《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并实施现场安全监督。

(三)负责渔业船舶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上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与指导协调。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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