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盐城市绿化条例》已经盐城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省人大常委会农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盐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已经作了相应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月4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绿化是生态建设的核心内容,是维护生态安全的基础保障,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途径。为了解决城乡绿化发展不平衡,绿化行政管理不够完善等问题,盐城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条例明确了涵盖城乡全部区域的适用范围,细化规定了市、县两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管理和建设管护责任以及义务植树、全民参与等方面的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