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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权利内容

2022/07/16234 作者:佚名
导读:监督权的概念具有比较复杂的内涵。现行宪法第41条第1款中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 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一般认为,该条款中的“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实际上构成了监督权的具体内容。 监督权的内容,其实质部分基本上只属于或相当于传统宪法学上的请愿权,即人们就损害 的救

监督权的概念具有比较复杂的内涵。现行宪法第41条第1款中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 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一般认为,该条款中的“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实际上构成了监督权的具体内容。

监督权的内容,其实质部分基本上只属于或相当于传统宪法学上的请愿权,即人们就损害 的救济、公务人员的罢免、法律的制定或改废以及其他各种有关公务的事项进行请愿的权利。 请愿权在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尚未完善,人民的参政权受到限制,甚至言论自由也未完全确立 的时代曾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在现代国家,随着上述的各种法律制度以及基本权利得到确 立,其重要性渐趋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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