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等级的划分
1、特大级。发生状况: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隐患状况:受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重大级。发生状况: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隐患状况:受胁人数在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较大级。发生状况: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二;隐患状况:受胁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预计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一般级。发生状况: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隐患状况:受胁人数在10人以下或者预计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二)地质灾害速报
按照“信息准确、上报及时、乡为基础、连续完整”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发生情况的速报工作。
1、发生—般级地质灾害:灾害发生乡镇的国上资源部门和灾害相对应的责任部门应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以及灾害相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速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国土资源厅(局)及灾害相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县国土资源局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将详情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及,灾害相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
2、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灾害发生乡镇的国土资源部门和灾害相对应的责任部门应于24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及-灾害相对应的责任主管部门,同时速报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国土资源厅(局)及对应的责任主管部门。由市国土资源局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将详情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及地质灾害相对应的责任主管部门。
3、发生重大级地质灾害: 灾害发生乡镇的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对应的责任部门应于1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对应的责任部门,并同时速报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国土资源厅(局)及国土资源部、灾害相对应的责任主管部门,由省国土资源厅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详情上报国土资源部。
4、发生特大级地质灾害:灾害发生乡镇的国土资源部门和灾害相对应的责任部门应于6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对应的责任部门,同时速报省、市人民政府、省、市国土资源厅(局)和国土资源部及灾害相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土资源部或其委托的省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