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机构的应急响应
1、地质灾害隐患事件:县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的大小和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
(1)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有关乡镇、地质灾害责任单位的紧急报告和求援时,应将情况通报。各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做好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密切注视和跟踪灾情并及时向县政府汇报。
(2)预报区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做出临灾应急反应,国土资源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监测,随时向当地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灾情变化趋势,根据灾情发展,组织避灾疏散,平息谣传或误解,保持社会稳定。
2、地质灾害发生事件
(1)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有关乡镇、地质灾害责任单位发生特大、重大、较大级-地质灾害伤亡事故的紧急报告和求援请求时,应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盘县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2) “盘县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在迅速了解灾情的基础上,根据受灾程度、范围确定应急规模,指挥灾区政府和各救灾专业组开展救灾工作。
(二)县有关部门接到“盘县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通知后,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三)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l、出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进入紧急状况,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全天24小时监测,并及时上报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必要时发出紧急求援。
2、及时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安置救灾物资,资金,做好疏散、安置灾民和群众自救互救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解除群众恐慌心理,维护社会
4、迅速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