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已动用救灾物资,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按原规模补足,审计部门要对各项经费支出及时进行审计,经审计核定的各项经费支出由财政部门及时兑付、结算。
(二)灾情稳定后,抢险救灾机构要督促灾区乡镇人民政府拟定生产、生活安排计划,组织群众大力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
(三)抢险救灾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情进行评估,指导灾区重建,做好灾后救助工作。
(四)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地质灾害应急措施的;
2、违反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和物资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5、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