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为了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2〕139号),制定《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国土资发〔2003〕69号)抓紧修改完善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并尽快报部审批。
国土资源部
二○○三年四月十日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