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的编制是否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立足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用地特别是有效耕地面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规划对补充耕地的潜力分析是否科学可行,规划是否体现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主要规划指标,对近期土地开发整理的安排是否合理。
(三)规划是否体现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主补充耕地的方针,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是否突出重点、布局合理、切合实际,补充耕地的区域平衡方案是否切合实际。
(四)规划对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及土地开发整理总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对筹资分析是否深入、全面,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是否充分。
(五)规划的实施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较强的可行性。
(六)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研究、规划图件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要点》及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