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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正文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51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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