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51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