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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房地产纠纷仲裁暂行办法附则

2022/07/1662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二条 郊区、矿区、各县的房地产纠纷仲裁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郊区、矿区、各县的房地产纠纷仲裁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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