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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风景园林学会学会章程

2022/07/167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石家庄市风景园林学会 英文名称为:SHIJIAZHUANG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 英文缩写:SJZSLA 第二条 学会的性质:是由全市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以学术、科普为目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坚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石家庄市风景园林学会

英文名称为:SHIJIAZHUANG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

英文缩写:SJZSLA

第二条 学会的性质:是由全市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以学术、科普为目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继承并发扬中国园林的优秀传统,吸收世界先进风景园林的建设、管理经验,为繁荣和发展全市风景园林事业,提高风景园林科技和艺术水平,促进专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为省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部门为市民政局,学会接受石家庄市园林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富强大街4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进行风景园林理论和政策研究,为政府有关决策提供依据。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促进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化要求和建议,为行业发展提供有关资料。

三、为会员提供风景园林信息、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理论培训。

四、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学习、考察,引进、借鉴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

五、组织会员进行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及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行业学术刊物,进行学术论证和论文成果评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单位会员:本会专业范围内,同风景园林设计、建设、科研、教学、管理等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

(二)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以外,在风景园林设计、建设、科研、教育、管理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专家、学者、工作者及有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单位会员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并且在本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取得本学科中级以上职称的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

2、本学科高等院校专科以上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二年以上或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丰富工作经验的工作者;

3、热心支持学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管理工作多年,有丰富经验和突出业绩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优先获得本学会编发的资料和书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

(二)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维护和增进学会会员间的团结、友谊、相互联系与合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学会工作方针、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本学会工作计划,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10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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