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资金绩效,促进科学决策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北京市审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以政府投融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投融资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即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虽在50%以下但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府指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区行政隶属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审计计划
第四条区审计局依法负责全区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建立石景山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联席会的协调机制。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联席会成员单位由区审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等组成。
第五条石景山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遵循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按照各有侧重、相互配合的原则,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六条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区审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出审计项目计划名单,经石景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联席会进行讨论后,上报审计项目计划草案,由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名单在石景山区政府办公网上进行公布。
第七条区发展改革委等与建设任务相关的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同时,应将年度投资计划安排、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等相关情况抄报区审计局,作为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未列入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计划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也应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审计主体及客体
第九条区审计局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并对建设项目的真实、合法、效益等情况出具审计意见。必要时,区审计局也可以对建设项目各相关单位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区审计局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协助审计。
第十一条所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是由区审计局通过招投标确定的中标单位。发生的审计服务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或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确定聘请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建设项目,应在审计实施前,由区审计局、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签订三方合同,规范各自责任和义务。接受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作为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监督。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承接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监督工作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或谎报,同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与项目承接单位或个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应当配合、接受审计,审计结论作为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依法进行招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上述内容。
第四章审计内容及方式
第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审批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三)项目招投标执行情况;
(四)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六)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七)征地拆迁和土地利用情况;
(八)工程造价情况;
(九)投资绩效情况;
(十)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竣工结、决算审计。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初步确认其施工报价的基础上,于30日内向区审计局提请竣工结、决算审计,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审计项目结、决算的申请;
(二)对项目施工报价的初步认证结果;
(三)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
(四)项目招、投标文件;
(五)项目相关合同;
(六)竣工资料(图纸)及洽商变更资料;
(七)工程监理资料;
(八)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九)建设项目财务账簿、凭证;
(十)审计工作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政府性资金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建设项目,根据政府要求和工作需要,可对其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启动前告知区审计局,由区审计局决定是否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章审计结果及利用
第十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经审计机关审计发现存在违反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进行纠正,并以此为依据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批、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应当采用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 列入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在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情况报告或阶段性情况报告,报送区政府。必要时可以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
第二十条 未列入重点审计监督项目计划内的其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委托中标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或未见审计结论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不得支付勘察、设计、监理及工程建设尾款,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构成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关于加强政府投融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石政办发〔2005〕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