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成为考核矿山企业的重要年度计划指标;在采选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滞销矿石、粉矿、中矿、尾矿、废石和煤矸石的管理,积极研究其利用途径;暂时不能利用的,应当在节约土地的原则下,妥善堆放保存,防止其流失及污染环境;省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