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主要由块材和砂浆组成,其中砂浆作为胶结材料将块材结合成整体,以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及承受结构的各种荷载。 砌筑砂浆使用的水泥品种及标号,应根据砌体部位和所处环境来选择。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拌制砂浆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2min;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
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min。
砂浆应进行强度检验。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中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查一次。检验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块),最后检查试块强度试验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