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污染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现有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发改委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编制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方案;推进造纸、建陶、氮肥、有色金属、印染、钢铁、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新建、改建、扩建十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配合)
实施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浴比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配合)
持续整治矿山采选行业。主要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矿产开采,该区域内的采矿(石)场及流域内所有无证、非法采矿场予以取缔。敖江流域连江县、罗源县建筑饰面石材矿山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关闭。(市国土局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连江县、罗源县于2015年底前制定详细的石材加工行业年度关停并转和限期退出方案,2016年底前完成石材加工集中区转产关停,鼓励综合利用废渣生产建材。加强现有石材加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推行中水回用,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实现零排放,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强化建筑饰面石材加工和运输粉尘控制,对废渣运输车辆进行封闭改造。(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市发改委等配合)
加快完善在用建筑饰面石材废料(渣)堆放场标准化改造及废弃堆渣场覆土绿化,严格按照安全评估和地质灾害评估要求,确保坝体安全。(连江县、罗源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局、市安监局配合)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推进电镀、印染行业集控区水污染集中治理,新建企业必须全部进入相应行业的集控区,实施“以大带小”、“以新带老”,坚持涉重污染物排放量“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零增长;加强集控区环境监管,区内所有企业必须全面实现废水分流分治、深度处理。含重金属废水必须进行预处理,做到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出口达标排放,所有集控区应同步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否则一律不准生产。(市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等配合)
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6年底前,现有省级及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全面实现污水集中治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其他类型开发区、工业园区应于2017年底前建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直至完成整改,逾期6个月未完成的,撤销或提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园区资格。现有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内企业污水接管率必须达到100%,未达标的园区及区内企业一律停产整改。(市商务局、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科技局等配合)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继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积极开展提标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山仔、东张等湖库汇水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建成区,排放口位于建成区水体中上游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应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15年底前,老城区超过50%的面积要实现雨污分流;2017年底前,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推进污泥规范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14〕95号),坚持生态先行,疏堵结合,严格养殖准入门槛,实现畜禽养殖转型升级, 科学划定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范围细化到村。实行生猪养殖规模削减计划,依法拆除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2015年底前,基本关闭拆除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未提出改造方案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户。
各县(市)区政府以适度规模、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达标排放为原则,严格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生猪出栏总量控制指标,在可养区范围内确认出拟保留的生猪养殖场。2016年底前,除拟保留的生猪养殖场外,其余生猪养殖场一律拆除。
对拟保留的生猪养殖场和2016年后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大力推进畜禽清洁养殖,改进清粪工艺,配套节水控水设施,实施雨污、固液分离,最大限度减少污水产生量,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病死猪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2016年底前,基本实现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完成全市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内生猪规模养殖场(存栏250头以上)标准化改造。无法按时完成标准化改造任务的养殖场依法予以关闭。持续推进闽侯、福清等重点区域的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配合)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精准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鼓励发展节水栽培技术,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引导发展需肥需药量低的农作物。(市农业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等配合)
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创新管护方式,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筛选,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不少于350个。(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推动“点线面”攻坚计划、美丽乡村建设,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2016年底前闽江、敖江、龙江流域1公里范围内的37个乡镇要实现污水有效处理,其余乡镇要力争在2017年底前完成。(市建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4.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国家有关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环保新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市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福州海事局、福州市地方海事局、市交通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规范拆船行业行为,禁止冲滩拆解,严格拆船项目环评审批,加强对拆船企业环境监管,实施修造(拆)船业污染专项整治,并于2016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交通委、福州海事局、福州市地方海事局等配合)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全市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按规定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停产整改。(福州港口管理局、市经信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建委、市农业局等配合)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分级报经信、环保部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红线要求,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禁止在闽江马尾罗星塔以上流域范围新、扩建制革项目,严控新(扩)建植物制浆、印染、合成革及人造革、电镀项目。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禁止建设新增相应不达标污染物指标排放量的工业项目,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建委参与)
研究建立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重点开展罗源湾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评估工作,适时提出区域限制措施。(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
2.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贯彻执行《关于全省石化等七类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主要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合理调控海岸带区域经济发展空间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等配合)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配合)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和绿化缓冲带。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规划保留及新增的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库、河口湿地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严格控制闽江下游采砂行为,建立健全生态空间保护的评价考核追责制度。(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配合)
3.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促进再生水利用。缺水及水污染严重的地区要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福清等沿海缺水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建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配合)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落实《福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榕政办〔2015〕45号),推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考核,落实全市水资源保护“三条蓝线”制度。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6.7亿立方米以内。(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农业局等配合)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市水利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业局等配合)
2.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达到10%以上,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等配合)
抓好工业节水。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健全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全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80%以上。(市经信委、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雨水利用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雨水利用设施。到2020年,福州市要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配合)
3.科学保护水资源
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保障河流生态流量。严格限制在主要流域内新建水电项目。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编制基于生态流量保障的水量调度方案。加强生态流量保障工程建设,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下游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科学核定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指导督促水电站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落实生态下泄流量要求。不符合河流最小生态流量要求的水电站要限制运行,对安全隐患重、生态影响大的水电站要建立报废和退出机制。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水利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委等配合)
(四)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水质目标要求的县(市)区要全面排查污染源,针对突出问题,制定实施水体水质达标工作方案,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长期超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建委等配合)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和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市直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市政府《总量减排工作责任书》,制定落实福州市重点水污染物减排工作各项规划、政策,并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开展辖区重点水污染物减排工作。各县(市)区应按照规定削减和控制本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并采取减排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沿江河重点环境风险工业企业在2016年底前完成环境风险评估报告,重点工业集聚区在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安监局等配合)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2015年底前制定并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应急环节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物资储备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卫计委、市交通委、福州海事局、福州市地方海事局、市水利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水务公司等配合)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认真落实《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达标排放。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市环保局负责)
落实福建省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强化海上排污监测。(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
(五)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加强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管网末梢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对涉及供水安全的环节要加强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监督。及时公开水源水质状况。(市环保局负责)
及时公开供水厂出水和管网末梢水质状况。(市建委、市卫计委负责)
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市级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卫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和网箱养殖。(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配合)
2018年底前,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要基本实现收集处理。(市环保局、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强化水源地水质监测,市级水源地水质一旬一测、县级水源地水质一月一测;加快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2015年底前,市级主要地表水源地实现水质自动监测;2016年底前,县级主要地表水源地要实现水质自动监测;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县级地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牵头)
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单一水源供水的县(市),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市水利局、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等配合)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等配合)
防治地下水污染。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市水利局负责)
2.提升流域水环境总体质量
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防治结合、分级推进、联动执法。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汇入山仔、塘坂、东张、白眉等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落实控源、截污、清淤、活流措施,富营养化水平到2020年要有所好转。(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财政局、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配合)
加强水源源头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等良好水体的保护,积极争取国家、省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等配合)
实施小流域综合整治。对水质超标严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河段,全面排查污染源,纳入福州市劣V类水体清单中,并逐条分析水质超标原因,提出水质提升目标和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在2017年底前消除劣V类水体,在2020年基本实现小流域水质功能区标准。(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建委牵头,市农业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配合)
对水质长期超标的小流域和交界断面的地区,要对汇水范围内的相关行业企业执行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促进水质改善。(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配合)
3.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福州市及下辖县(市)建成区应于2016年3月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建立城市水体监测评价体系;到2017年,福州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各县(市)建成区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基本无垃圾和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各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市建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4.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农业局等配合)
5.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在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按照国家统一方案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配合)
(六)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
1.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研究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点开展点源和水产养殖等污染物排放控制,推进罗源湾等重点海湾总量控制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削减比例、削减总量)及减排分解方案。(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加强陆源排污监管和联防联控。强化各入海河流污染源和重点排污口的排污监控和监测,推进涉海部门之间监测数据共享、定期通报、联合执法。推动实施入海河流断面考核和污染物减排制度。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开展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规范设置入海排污口,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到2020年,沿海县(市)区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于V类的水体。(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建委等配合)
加强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合理规划水产养殖布局和规模,推进生态养殖,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在重点海湾制定养殖规划,对不符合养殖规划的网箱养殖开展专项整治和清退,减少水产养殖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罗源湾、闽清水口库区不符合规划网箱养殖清退工作。加强渔港渔船的监督管理。建立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保洁机制,开展港区废旧渔船、废弃养殖设施清理。(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
开展主要河口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开展闽江口、敖江口、龙江口等河口的综合治理和整治修复。积极推进岸线整治、垃圾清理、违规洗砂和互花米草治理、红树林种植,加大退耕还林力度,加强河口航运密集区船舶排污管控。优化监测点位设置,提升监测结果代表性。(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牵头,市建委、市交通委、福州海事局、福州市地方海事局等配合)
2.保护海洋生态
加强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推进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海洋保护区建设,加快长乐海蚌资源增殖省级保护区建设。加大对红树林等滨海湿地、海湾和入海河口等典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推进海洋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围绕湿地、沙滩、海湾、海岛四类典型生态系统,加强闽江口等河口海湾湿地保护和修复,加强互花米草等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控和治理,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加强海漂垃圾整治。(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3.严格控制海湾内围填海。推动围填海项目向湾外拓展。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海洋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到2020年,全市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7%。(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
(七)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和海洋生态修复、湖库富营养化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污泥处置、海水健康养殖等适用技术。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先进技术。(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配合)
2.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和水华防控措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内外交流合作。(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等配合)
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充分利用“6·18”项目成果交易会平台,加强交流与合作,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配合)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建委等配合)
(八)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配合)
完善税费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福州海关等配合)
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2.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进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推广运用PPP模式等方式,灵活运用基金投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各类金融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积极向中央、省争取资金支持,对欠发达地区及重点地区给予倾斜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委等配合)
3.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达到更高标准、排污强度不断降低,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限制贷款类。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推进实施重点流域生态补偿。按照《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落实完善《市级生态保护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福州市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市级财政要加大对上游地区治污和生态建设的资金支持。探索采取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方式加大横向生态补偿实施力度。(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配合)
(九)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完善法规标准
研究起草修订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化学品环境管理等规定,制定和完善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船舶和陆源污染防治、海洋生态补偿等制度。(市法制办牵头,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配合)
贯彻落实福建省各项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2.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排放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各地要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负责)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法制办、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编办等配合)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建委等配合)
3.提升监管水平
提高海洋环境监管能力。健全海上联合执法和巡航监视制度,推进陆源入海排污口、涉海项目、江河入海口的环境监管,加强海洋倾废和海域采砂的执法监察。(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环保局、福州海事局配合)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国家、福建省统一规划,健全全市水环境监测网络。完善全市水资源环境统一监测管理平台,实现环保、水利、国土、住建、海洋等部门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共享。加强公共财力保障,加快落实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海洋环境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福州海事局、福州市地方海事局等配合)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及“12369”环保热线接诉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县级以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推进各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环境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补齐缺编环境执法人员,推进监控设施的第三方委托运营,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福州市及各县(市)区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市编办负责)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福州市和各县(市)区水环境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县(市)区,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参评各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节水型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荣誉称号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牵头,市爱卫办、市园林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配合)
国家及省、市控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按规定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等配合)
2.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负责)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建委、市水利局等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5年底前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计划实施方案,自2016年起逐年制定水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确定分流域、分海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县(市)区实施方案报福州市政府备案,福州市实施方案报福建省政府备案。(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建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经信委负责)
(二)落实部门环境保护监管“一岗双责”
市政府建立定期协调、督查的工作机制,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力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调度检查任务的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严格落实“河长制”
河(段)长要落实工作责任,督导下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河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间的纠纷,组织整改包干河流突出问题,开展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协调处理流域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问题。河(段)长联系部门,要负责协助河长、河段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段)长。(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建委负责)
(四)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国有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配合)
(五)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参照福建省政府建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制度,根据福建省统一考核办法,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一岗双责”,自2016年起,每年对各县(市)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县(市)区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和海洋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委组织部配合)
将考核结果作为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配合)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效能办配合)
(六)加强督查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效能办配合)
本《实施方案》印发后,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任务分工,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明确近、远期重点工作任务项目清单,于年底前报市政府备案。
福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繁重艰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及福建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各司其职,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务求实效,切实落实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确保如期实现全市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
附件:1.福州市及各县(市)区水污染防治断面及目标清单表
2.福州市消除劣V类水体的流域清单表
3.福州市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清单表
附件1
福州市及各县(市)区水污染防治断面及目标清单表
福州市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目标表
地区 |
总断面数量 |
2020年目标劣于Ⅲ类断面数量 |
基准年(2014年)水质优良比例(%) |
优良比例目标(%) |
|
2017年 |
2020年 |
||||
福州市 |
40 |
4 |
72.5 |
85 |
90 |
闽江 |
20 |
2 |
75 |
75 |
90 |
敖江 |
16 |
0 |
75 |
80 |
100 |
龙江 |
4 |
2 |
50 |
50 |
50 |
各县(市)区地表水水质目标表
地区(断面数量) |
断面名称 |
功能区标准 |
基准年(2014年)水质现状 |
2020年水质目标 |
2020年优良比例 目标(%) |
马尾(1) |
连江琯头 |
Ⅲ |
Ⅲ |
Ⅲ |
100 |
晋安(5) |
桂湖溪 |
Ⅲ |
Ⅴ |
Ⅲ |
100 |
皇帝洞码头 |
Ⅲ |
Ⅲ |
Ⅲ |
||
日溪进口 |
Ⅲ |
Ⅲ |
Ⅲ |
||
桃源溪 |
Ⅲ |
Ⅲ |
Ⅲ |
||
华林溪 |
Ⅲ |
Ⅲ |
Ⅲ |
||
福清(4) |
福清前洋桥 |
Ⅲ |
Ⅲ |
Ⅲ |
50 |
大斜龙江桥 |
Ⅳ |
Ⅱ |
Ⅱ |
||
福清倪浦桥 |
Ⅴ |
劣Ⅴ |
Ⅳ |
||
福清海口桥 |
Ⅴ |
Ⅴ |
Ⅴ |
||
长乐(2) |
闽安 |
Ⅲ |
Ⅲ |
Ⅲ |
50 |
陈塘港五门闸 |
Ⅴ |
劣Ⅴ |
Ⅴ |
||
闽侯(8) |
闽侯竹岐 |
Ⅲ |
Ⅲ |
Ⅱ |
87.5 |
闽侯大樟溪口 |
Ⅲ |
Ⅱ |
Ⅱ |
||
闽侯原厝 |
Ⅲ |
Ⅲ |
Ⅲ |
||
陶江后福渡口 |
Ⅲ |
Ⅲ |
Ⅲ |
||
荆溪铁岭 |
Ⅳ |
Ⅳ |
Ⅲ |
||
大目溪上溪口 |
Ⅲ |
Ⅲ |
Ⅲ |
||
小目溪园厝前 |
Ⅳ |
Ⅳ |
Ⅲ |
||
大义溪 |
Ⅴ |
/ |
Ⅴ |
||
连江(4) |
连江贵安 |
Ⅲ |
Ⅲ |
Ⅲ |
100 |
连江长汀 |
Ⅲ |
Ⅲ |
Ⅲ |
||
连江荷山渡口 |
Ⅲ |
Ⅲ |
Ⅲ |
||
牛溪陀市桥 |
Ⅲ |
浊度超标 |
Ⅲ |
||
罗源(7) |
连江傍尾 |
Ⅲ |
Ⅱ |
Ⅱ |
100 |
罗源霍口 |
Ⅲ |
Ⅱ |
Ⅱ |
||
花园溪后岩村 |
Ⅲ |
浊度超标 |
Ⅲ |
||
兰水电站出口 |
Ⅲ |
Ⅲ |
|||
梧桐溪 |
Ⅲ |
Ⅲ |
Ⅲ |
||
东溪东园亭 |
Ⅲ |
Ⅲ |
Ⅲ |
||
西溪东园亭 |
Ⅲ |
Ⅱ |
Ⅲ |
||
闽清(4) |
闽侯下西园 |
Ⅲ |
Ⅲ |
Ⅲ |
100 |
闽清雄江 |
Ⅲ |
Ⅲ |
Ⅲ |
||
闽清格洋口 |
Ⅲ |
Ⅲ |
Ⅲ |
||
闽清梅溪口 |
Ⅳ |
Ⅲ |
Ⅲ |
||
永泰(3) |
永泰横龙 |
Ⅲ |
Ⅱ |
Ⅱ |
100 |
永泰塘前 |
Ⅲ |
Ⅲ |
Ⅲ |
||
长庆溪芦洋桥 |
Ⅲ |
Ⅴ |
Ⅲ |
||
湾边 |
Ⅲ |
Ⅲ |
Ⅲ |
100 |
|
魁岐 |
Ⅲ |
Ⅲ |
Ⅲ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