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水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组织编制省政府、市政府确定的主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市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和跨县(市)区水的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拟订主要江河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江河和主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制定并实施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主要江河、河口和沿海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指导江堤海堤建设,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及跨流域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七)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组织对市本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监督实施;指导市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泵站改造、雨水集蓄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承担1万千瓦及以下小水电建设行政管理工作。
(九)负责涉水行政违法(不含治安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负责编制并报批全市一、二、三级河道采砂规划,组织实施对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水利科技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