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福州市水利局办公室是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福州市水利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水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水利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水利行政许可审批
水利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
工作动态
人事任免
职权公开
业务工作
⑴计划财务工作
⑵水政水资源工作
⑶水利建设工作
⑷水利管理工作
⑸水土保持工作
⑹防汛抗旱工作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局机关政务(局务)公开栏及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福州市水利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福州市西洋路8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K3路、117路、16路、97路、86路、122路、125路、159路、303路、312路、54路、106路至乌山路口站下车步行至西洋路到达;也可乘坐K3路、27路、105路、106路、109路、117路、159路、307路、318路、320路至斗池站再步行经西洋路到达。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市水利局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市水利局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⑴检索费。在本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
⑵复制费。本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复制费标准为:
复(打)印费(含纸张)。黑白复(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彩色复(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元;A3纸每页2元。
磁盘录制(含盘)每张3元。
光盘刻录(含盘)每张2元。
⑶邮寄费。本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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