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内容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琅岐环岛路东段(三期)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榕政综〔2014〕3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马尾区境内农用地47.5927公顷(其中耕地6.1391公顷)、未利用地4.673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马尾区琅岐镇东红村园地0.8081公顷、其他农用地2.961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1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3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3764公顷、其他土地0.0106公顷,建光村园地1.3314公顷、其他农用地3.099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8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62公顷、其他土地0.0012公顷,劳团村园地0.7722公顷、其他农用地3.294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3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53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2494公顷,荣光村水浇地0.007公顷、园地1.3604公顷、其他农用地1.602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5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38公顷、其他土地0.2527公顷,云龙村水浇地4.5828公顷、水田0.5012公顷、旱地0.3324公顷、园地2.9319公顷、林地2.126公顷、其他农用地13.113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31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613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3公顷、未利用土地0.2234公顷、其他土地0.0039公顷,金砂管委会水浇地0.0726公顷、园地0.7874公顷、其他农用地5.718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41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00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3492公顷、其他土地0.9077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9.2637公顷;使用国有水浇地0.6431公顷、园地0.0191公顷、其他农用地1.526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418公顷、未利用土地0.0412公顷、其他土地3.2331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5.1681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福州市琅岐环岛路东段(三期)建设用地。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