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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泉州市加快石结构房屋改造的意见简介

2022/07/16219 作者:佚名
导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泉州市加快石结构房屋改造的意见 闽政办〔2014〕102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泉州市加快石结构房屋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石结构房屋改造规划,规划区内要严格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实施,规划区外要结合当地产业、旅游、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泉州市加快石结构房屋改造的意见

闽政办〔2014〕102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泉州市加快石结构房屋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石结构房屋改造规划,规划区内要严格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实施,规划区外要结合当地产业、旅游、农业等发展特色,以村落为单位,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二、规划改造实施方案要坚持拆除重建和维修加固相结合的原则。拆除重建的,既可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也可以统一规划、居民自拆自建,鼓励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集中安置,打造富有闽南特色的住宅小区。对一时无法拆除重建的零星石结构房屋,采取临时排险加固措施。除拆除重建外,对规划保留的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特色建筑、传统村落,主要通过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等方式,体现地方建筑传统风貌特色。

三、石结构房屋改造范围内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含商品住宅),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通过制订改造方案,并经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允许挂牌方式出让。涉及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挂牌出让和“毛地”出让的,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8号)的规定办理。

四、石结构房屋改造用地经审批可以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异地安置建设用地指标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下达的县级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专项安排、应保尽保。异地安置用地根据拆迁数量,严格控制,按《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的规定审批,不需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五、石结构房屋改造符合旧村复垦范围的,先行核定挂钩指标进行网上交易,为改造筹集部分建设资金。列入造福工程的农户搬迁安置占用耕地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现有石结构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用途,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六、对于农村石结构房屋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也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依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1986年12月31日之前使用的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进行确权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符合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迁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用地手续。

七、农村石结构房屋改造要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积极性,引导各方参与,实现共赢发展。要通过项目改造,培育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高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改造过程中,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保障其知情权与参与权,妥善解决村民利益诉求。改造方案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八、石结构房屋改造要积极利用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平台即福建省城乡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融资、建设等服务,有关市、县(区)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做好对接;省城乡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要针对石结构房屋改造项目特点,通过提供转贷融资、合作建设、委托代建等方式,积极参与试点项目改造,充分发挥省级融资平台作用,缓解项目改造资金压力。

九、泉州市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每年确定一批石结构房屋改造试点项目,试点项目在规划区内的,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享受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试点项目在规划区外的,纳入造福工程范围,石结构房屋改造农户享受造福工程的优惠政策。

十、泉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石结构房屋改造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先行先试,探索改造模式,总结改造经验,完善相关政策。省直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靠前服务,开设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1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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