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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

2022/07/167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书面核查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有关资质文件和工程资料,必要时可以进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书面核查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有关资质文件和工程资料,必要时可以进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审批部门,由项目审批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对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获取的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的信用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应当在5日内抄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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