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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2022/07/16133 作者:佚名
导读:村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归侨侨眷多的村应当有归侨侨眷的成员。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归侨侨眷多的村可以设归侨侨

村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归侨侨眷多的村应当有归侨侨眷的成员。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归侨侨眷多的村可以设归侨侨眷委员会,林区可以设护林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人口少的村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对于坚持常年工作的给予固定补贴,其他的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村民委员会成员中享受财政补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享受村集体经济收入补贴的,其人数、标准和办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公布,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经济,鼓励和引导村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促进本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三)建立、健全开展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四)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五)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管理本村财务;(六)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七)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八)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引导、督促村民接受义务教育;(九)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促进男女平等,普及文化科学知识,组织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十)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际、村民、民族团结和家庭和睦;(十一)协助人民政府搞好社会治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十二)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十三)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十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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