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我省的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
十六、《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删除第五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相关法规的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相关法规的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