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经审议,决定对《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二、第七条修改为:“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年检,其解散或者被撤销、合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资质证书;分立的,应当重新办理资质审查。”
三、删除第八条。
四、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人员,必 须按规定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