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五十六条,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检疫、除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一是发挥政府领导作用。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二是重视灾害疫情预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完善应急处置机制,落实防治目标责任制,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疫(灾)情;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以及其他需要重点防控的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禁止将松科植物或者其他携带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入重点预防区,防止松材线虫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或者引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三是明确防治主体责任。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林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做好除治工作;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危害时,由林业生产经营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支持指导下负责除治;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除治;生态公益林的林业有害生物除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是加强检疫监督检查。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前,其所属的繁育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林业防治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单位或者个人调入或者进口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在调入或者进口物品到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相关检疫单证交调入地县级林业防治检疫机构查验,县级林业防治检疫机构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检。
五是完善松木质材料检疫管理。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公路、铁路、矿业、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采购含有松木材料的物品的,应当要求供货商依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并建立木质包装材料调进、使用管理台账;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公路、铁路、矿业、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通报所在地县级林业防治检疫机构。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不得随意弃置。
六是强化疫情除治措施。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由省人民政府划定疫区或者保护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所在地林业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木材流通场所、苗木集散地、车站、港口和市场等地的检疫检查;发生重大疫情的地区、毗邻地区及预防需要的重点生态区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实施疫木采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作业,并做好采伐山场和疫木堆场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
七是落实保障措施。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筹措机制,生产经营者应当投入资金或者劳务开展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森林综合保险制度;加强跨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鼓励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活动。
八是加大处罚力度。对违反本条例禁止性规定的,均设定相应的处罚规定,最高处罚额度达三十万元,对违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