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12年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建立跨区域协同管理机制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中普遍认为,为更好地保护我省流域水环境,应建立跨行政区域协同管理机制、水环境质量检测和报告制度,形成上下游齐抓共管的局面。为此,条例确立了三项制度。
确立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跨区域质量监测和报告制度。规定省环保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在江河、湖泊、水库跨市界或跨县(市、区)界交接断面设水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水环境质量出现异常时,省环保主管部门应立即向省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定期向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规定建立跨行政区域联防治污机制。规定流域上下游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负责日常水环境质量的监测、预警、检查工作,并互通情况。省、设区的市政府应协调处理跨界水污染防治工作。跨界流域水污染或相关管理工作纠纷,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协调处理。
规定争议的处理方式。流域上游地区环保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对跨界断面水环境质量产生影响,或可能造成水环境质量超标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应征询相邻的下游地区环保主管部门的意见。
严格限制新建水电项目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中认为,目前我省水电开发已近饱和状态,过度的水电开发和开发过程中的片面逐利行为,造成下游河段水环境恶化,针对这一现状,相关的防治措施应更严格。
条例规定,严格限制在流域内新建水电项目。流域内已建成的水电项目运行过程中,达不到环评审批要求的,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采取有效的措施。若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环评审批要求的,将责令停止使用。
水环境质量应每季度公布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中认为,应逐步完善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流域的污染及治理信息。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将流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及其排污口的位置、数量和排污情况向社会公布;每个季度通过辖区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出境水水环境质量状况,通报水污染情况、污染企业及行政处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