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对湿地的规划管理、保护方式、保护措施以及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福建省现存天然湿地约87万公顷,仅为历史上湿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左右,湿地利用与保护的矛盾日益凸显。由浅海、河口、红树林和滩涂构成的滨海湿地占福建湿地总面积80%以上,是处理好保护和发展关系的重点与焦点。
草案规定,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分类保护。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中符合国际重要湿地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确定为国际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名录由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省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并公布。
在湿地保护措施方面,草案从湿地水利用管理、湿地范围内禁止从事的行为、湿地利用活动从严控制等3方面,明确禁止10种在湿地范围内的不良行为,包括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非法开矿、采砂(石)、取土或者修筑设施,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违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等。
草案还对红树林的保护作出专门规定,要求福建沿海地区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红树林,禁止在湿地内非法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或以其他方式毁坏红树林。因科学研究、医药或更新、改造、抚育等需要,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应按有关规定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