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该省1996年颁步实施的《条例》的修订。
一、主要修改内容
一是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概念重新作了界定。修订后的《条例》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非营利性费用。政府性基金、罚收收入以及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取得的经营性收费等,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是重新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立及其标准制定遵循的原则。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设立及其标准,遵循基本原则:注重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原则;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是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和审批权限问题作了规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具有以下依据之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发布的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四是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核定作了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依据收费性质分类核定,分为管理类、资源环境类、检验鉴定类、考试培训类、教育类、其他类。
五是取消了有关收费许可证制度的相关内容,增加了建立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报告制度和收费政策后评估制度的内容。
六是明确规定法律责任。对违法收费行为、违法收取款项的处置等重新界定;将原来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由最高不超过20000元修改为违法所得金额的一倍以下;增加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的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二、主要特色亮点
一是深化定费方式改革,转变职能。新《条例》改变长期以来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依申请定费的方式,增加主动定费方式,即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对于国务院、省政府有重要决策、决定和部署;收费成本、管理内容、服务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当地物价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发生变化,导致社会反映比集中时,可以主动核定收费标准、取消或者停(免)征收费项目,以缓解社会矛盾减轻企业负担。
二是深化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监管。新《条例》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相应建立收费报告制度、收费公示制度和收费政策后评估制度等一系列更加有效的收费管理制度,适应新形势下收费监管需要。
三是深化处罚制度改革,严格执法。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新《条例》对违法收费行为重新进行界定并设置相应的罚款、取消收费项目等法律责任;对违法收取款项的处置重新进行规定,除提高违法收费行为的处罚金额外,还进一步明确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也设置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