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竞赛设立等级奖、单项奖、优秀组织奖和突出贡献奖四大类奖项。等级奖中设立特等奖1 项(可空缺)、一等奖(15%)、二等奖(30%)和三等奖(40%)若干项,单项奖中设立最佳创意奖和最佳制作奖各1项; 参赛高校优秀组织奖30%;秘书处优秀组织奖和突出贡献奖设若干名(可空缺)。
2、各省(市、自治区)分区赛可根据本科与大专(高职院校)参赛高校及队数情况,可按本科与大专分开单独设立奖项和确定参加全国竞赛的名额。
3、奖杯、奖牌和奖状由竞赛承办高校负责设计制作,奖状一般在竞赛成绩公示结束一周后,连同成绩公布简报和光盘一并寄发各参赛高校。
4、全国竞赛等级奖、单项奖由全国竞赛专家委员会根据理论方案、模型制作、现场答辩和加载总成绩评定。
5、为表彰对竞赛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竞赛委员会委员、秘书处管理者和指导教师,特设立“突出贡献奖”。
1、全国竞赛期间(比赛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替补参赛学生,如参赛队员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比赛,可退出比赛,但不得增派另外学生参赛。
2、参赛高校有责任教育和敦促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严格遵守竞赛纪律,支持和配合全国竞赛秘书处及省(市、自治区)竞赛秘书处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对出现违纪行为并处理不力的高校,视情节可给予公开通报批评。
3、全国竞赛成绩在网上公示异议期7天之内,如有申诉者,参赛高校应说明申诉理由,并实名制提交全国竞赛秘书处会同全国竞赛专家审核与回复。对违反竞赛《章程》、《实施细则与指导性意见》以及弄虚作假和不诚信的参赛队员,一经查实,将取消当年比赛成绩,并通报其所在高校和省(市、自治区)竞赛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