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供水工程的后续管理,保证建成项目的正常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由水利部门组织实施的农村供水工程。
第三条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阻止、检举破坏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户要各司其职,共同对农村供水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补助资金并由水利部门组织建成的一家一户的小水池、小水窖,实行农户“自建、自有、自用、自管”的原则,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农户所有。
第七条 国家补助资金由水利部门组织建成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使用权归项目乡(镇)或项目村。其管理职责是:
(一)单村联户的供水工程,由村或乡(镇)管理。
(二)跨村的供水工程,由乡(镇)管理。
(三)乡(镇)水厂供水工程和跨乡(镇)的供水工程,由县水利局或县级供水工程管理委员会管理。
第八条 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指导项目乡(镇)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和编制用水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 县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条 县卫生部门负责监测农村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源水质。
第十一条 县物价部门负责审批农村供水工程水费价格。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加快水利体制改革,利用市场经济手段,建立灵活有效的运行机制,因地制宜地采取承包制、租赁经营等方式进行管理,保证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各级管理组织要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长久发挥效益。出现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集中供水工程,按照“有偿使用、计量收费、以水养水”和“补偿成本、合理受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合理的水费征收标准,报县物价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 水费收支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收支情况定期向用水农户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开山、炸石、开垦种植;不得兴建污染企业、排放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修建养殖场、厕所、垃圾场等,防止水源受到污染,确保水源水质安全。
第十七条 按照“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农村供水工程设施损坏或水源损失,影响正常供水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筹资解决。
第十八条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群众爱护和保护供水工程设施的意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依照职责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