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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暂行办法第六章 附则

2022/07/1613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烟水配套工程管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烟水配套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县管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100433B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烟水配套工程管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烟水配套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县管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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