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制度
为了发挥国家监督管理体系整体效能、强化管理,国务院于1989年发文(国发(1989)75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民间机构、企业和其它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一个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二、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制度是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定
1997年3月24日,李鹏同志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43次总理办公会议,并由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4月4日下发了国秘通[1997]26号文件,会议决定了以下事项:
1、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抓紧修改、完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于1997年再次公布;
2、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代国务院起草一个关于加强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一律使用IC卡。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1月11日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税务、工商、人事、民政、计划、统计、金融、保险、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公安、海关等部门在各自业务管理活动中,应当使用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必须按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代码证)的申领、换证、变更、年检、注销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