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12月31日发布的《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标[2015]608号)文件精神,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取代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今后法人和其他组织唯一身份标识,在建立政府诚信、规范市场监管秩序中发挥巨大作用。
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信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为:
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1日质检总局令第110号)。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8月25日质检总局令第158号)。 2100433B